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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解读来了!

8月31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新闻发布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叶昶主持。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对《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聚焦火灾的预防和控制,构建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体系

1.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防安全。

2.单位全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消防工作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3.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畅通、强化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放管理。

4.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主要包括: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宣传教育、对全体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5.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责任。主要包括: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发现火灾立即报告、组织人员疏散、接受事故调查。

6.物业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服务责任。主要包括:日常消防宣传、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安全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初起火灾采取处置措施。

7.多产权建筑物产权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高层民用建筑的产权人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的障碍物。

8.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单位进行局部装修、改造施工,要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本市有关建筑材料、涂料、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要求。

9.第三方机构消防安全服务责任。主要包括: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聚焦消防工作社会化,构建了消防监管的新模式

1.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2.健全了执法协同机制。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等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推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展。

3.构建了信用监管机制。规定:本市建立单位消防信用信息平台,并与“企安安”等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全过程可追溯,消防安全责任可倒查;建立健全“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鼓励单位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4.完善了火灾事故调查机制。规定:单位发生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可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他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

三、聚焦消防违法行为,构建了责任追究制度

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压实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的责任,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其进行约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制度。为提高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规定:对单位未如实记录防火检查情况、未采取措施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未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建立健全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