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及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的各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及所管理出租及施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安全稳定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 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机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无偿为报告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和扑救火灾工作。同时应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抓好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确保消防基础设施的良好运行,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工程备案和验收工作,对于需报上级消防机关审批的项目,给予指导和协办;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审查、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组织大型活动防火预案和消防安全措施,需报上级消防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与下属单位负责人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进行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六)按规定检查和保管所负责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八)协助学校防火委员会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各院系协助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住宿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配合处理学生违规、违章行为;
(七)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隐患台账;
(八)负责本单位的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九)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并报保卫处审查和备案;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外,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处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加的志愿者义务消防组织,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值班人员培训上岗,熟悉应急流程,对消防报警能够及时、正确的做出响应。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下列单位(或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部位):
(一) 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餐厅)、实验楼、医务室、体育场(馆)、报告厅、会议室、校园超市、木质屋顶房屋、彩钢板建筑、实训中心(车间)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信息中心、校园广播等传媒部门和驻学校内通信、金融等单位或部位;
(三)图书馆、展览室、档案室;
(四)配电室、天燃气站、热站;
(五)实验(训)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消防控制室;
(六)地下空间(含地下车库);
(七)学校青年教师公寓;
(八)学校内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或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建立巡查制度,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三)对教职员工及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保卫处;
(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灭火、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举办文艺、体育、会议、招生、考试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审批后方可举办。
需报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委托专业公司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委托专业消防公司检查维修灭火器材,每年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一次电气设备和消防设备检测,对联网系统进行维修,确保消防自动报警联网系统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后勤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护理工作,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十五条 对于两个单位以上共同使用一栋建筑物的,依据学校《推进实施校园网格化安全管理方案(试行)》划分的责任区范围,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私自打隔断将楼道堵塞,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维护学校内消防设备、设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房屋修缮等工程,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学校项目管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三)学校各项工程项目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到保卫处备案。未经申报批准私自开工的,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四)学校项目管理单位或发包方必须与施工单位或承包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保卫处备案;
(五)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到学校项目管理单位办理“施工证”和“动火证”,未经办理的不准开工和使用明火;
(六)使用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管,清理现场并远离可燃物,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留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必须在存放易燃品、易爆品等危险场所使用明火时,在办理动火证时必须详细说明,共同研究防范措施,确保在安全的条件下方可动用明火;
(七)各单位禁止私自改变建筑内部设计和改动消防设备、设施;
(八)工程竣工后,项目管理单位需报原审批或备案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家属区住户房屋装修时,应当报后勤集团备案,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用于员工宿舍、机房、实验室、办公室的,要经国家消防部门审批,人防工程需报区民防局批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是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二)禁止在宿舍、厕所、楼道用明火焚烧废纸和垃圾;
(三)禁止在宿舍违规使用热的快、电吹风、电磁炉、电饭锅、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检查发现后一律收缴;
(四)禁止在门窗、阳台等部位堆放杂物,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禁止在床上拉挂围帘,点蜡烛照明,吸烟;
(六)禁止将电源插座、电脑、台灯、充电器等电器线路和电器与易燃品混置,室内无人时应当关闭开关,拔下电源插头。
第二十条 各单位安全用电,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用电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器设施安装标准,有专业电工负责施工。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供电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二)禁止私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结和打折扣。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
(三) 电气设备使用结束,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四) 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处理,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对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管理,配备专职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后勤部门对配电室、天燃气站、热站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出租单位或个人对出租房屋须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单位或个人与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消防安全协议,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防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立即报警,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校领导和保卫处。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四级”(校级、院(处)级、科室级和部位安全员)“七查”(部位安全员每日查,科室防火负责人每周查,院(处)级每月查,学校每季查,重大活动前必须查,节假日前重点查,针对隐患反复查)的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学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部位)每周至少一次进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以及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防火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供暖、供电、供气部位,校医务室、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展室、档案室、网络管理中心等部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消防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各单位安全员必须每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查。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防火门处于非正常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机关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机关、公安派出所、学校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消防机关、公安派出所、学校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及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等。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学校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培训内容,每年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6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实战演练;
(二)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师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教育和培训,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师生消防灭火实战演练;
(三)各单位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各单位每学年至少举办一至二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部位)对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学校《推进实施校园网格化安全管理方案(试行)》划分的区域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后勤集团及校卫队组成,主要担负校园防火巡查,紧急疏散,灭火救援任务。
(一)协助保卫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积极参加防火安全巡查,纠正违章行为,主动参加火灾危险场所或火灾多发生区域的值班巡逻,严防火灾事故;
(三)参加灭火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四)定期组织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制定灭火方案;
(五)参加火灾扑救和自然灾害的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志愿组织,协助本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备用设备、材料,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的年度检测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改造消防给水管网、消防喷淋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及联网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八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各级单位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追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