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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条件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是: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学校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涉及法律方面事项的风险评估,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协助审查学校的重大事项合同、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四)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五)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参与学校有关谈判;
       (六)参与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七)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八)办理学校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一)保证法律顾问办理学校法律事务时能调阅有关资料,学校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调查、取证所需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学校为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需要的经费支持,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三章 工作方式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 法律顾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定期工作为法律顾问到校集中处理经常性、日常性法律事务;不定期工作则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法律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第七条 受学校邀请,法律顾问组顾问可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一)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法律顾问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二)学校专题工作会议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由党政办公室安排法律顾问参加。
       第八条 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列席学校的情况通报会或有关的信息发布会。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处理学校的相关法律事务,受学校法律顾问的指导,接受学校法律顾问的审查。
       (一)处理涉及学校的法律事务,须向党政办公室通报并登记;
       (二)处理涉及学校的法律事务,需委托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有关工作时,须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在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核前,报党政办公室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学校各部门以学校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应在合同签定前,将合同草案报党政办公室交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聘请1-2名校内法律专业教师兼职学校法律顾问,经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任期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确定,任期期满,可连聘连任,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或通过党政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和领导通报工作情况和有关重大法律问题,在聘任期内每年年底法律顾问应向学校提供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对涉及学校办学机密的工作事项与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附件: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处理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