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党委班子的办学理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院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院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第五条 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讨论和研究关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七条 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党委常委会关于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安排意见。
第八条 听取学院纪委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定党委常委会提交讨论的其它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举行,需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非党委委员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全委会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 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充分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或建议方案。
四、讨论与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由有关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的部门负责人可作补充汇报,汇报内容要预先作好充分准备,确保会议效率。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七条 与会党委委员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意见不一致,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在会后进一步酝酿、沟通,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自身或配偶、直系血亲、近姻近亲的利益等问题时,有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保密制度,在党委全委会的决定正式传达公布之前,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经整理归纳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形成会议纪要。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党委办公室送阅会议纪要。
五、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上级党组织或学院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委会复议。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负责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全委会汇报。对于重要决定,学院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全委会汇报。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