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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学校发展服务,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改进和加强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学校《关于贯彻落实    <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的实施细则》等文件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精神动力。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校内外新闻宣传。

1.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北京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情况;

2.上级领导来校视察、调研、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情况;

3.学校出台重要决策、重大措施和学校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4.学校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生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成果、典型经验和重要活动;

5.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获得重大荣誉;

6.学校师生中先进典型;

7.学校师生对国内外重大新闻事件的反应;

8.其他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二)社会新闻媒体联络。

(三)新闻危机处理。

(四)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强化新闻宣传意识,提高工作能力,讲好北工院故事,传播好北工院声音。

(二)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规定,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三)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贴近师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原则。新闻报道应符合规范,文字内容做到主题鲜明、语言精炼、重点突出、逻辑清楚、文笔流畅;影像要做到画面清晰、色彩正常、角度景别适中。

(四)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注重真实性和时效性。新闻报道要求真实可靠,特别是事例、数字、人名等信息应有根据有来源。原则上学校重大新闻在6小时内发布,一般新闻在12小时内发布。

(五)新闻通稿一般由新闻事件的主要关系单位、部门,新闻人物的所属单位、部门,活动的承办单位、部门提供。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须事先明确新闻通稿负责单位、部门。

第二章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各单位、部门配合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策划、组织、协调、审核、总结等工作,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校内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统筹管理,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团委负责学校广播的编播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确定1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策划、组织、实施、总结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审核所发布的新闻和信息,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等工作;确定至少1名新闻宣传信息员,协助新闻宣传负责人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由党委宣传部每年一次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第三章校园网新闻宣传管理

第九条 校园网新闻宣传包括在官网首页、新闻网、各单位和部门二级网站、各校内专题网站上发布新闻和公告、通知、启示等各类信息。

第十条 校园网新闻宣传实行“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宣传部负责整个校园网新闻宣传的统筹、管理、指导和日常监督等工作;官网首页、新闻网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所辖二级网站、专题网站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校园网新闻宣传的审核、发布程序。

(一)官网首页的新闻报道。将新闻纸质稿件经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党委宣传部对报送的稿件两级审核,进行编辑和修改后发布,或不予发布。

(二)各二级网站、专题网站的新闻报道。经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

(三)校园网的公告、通知、启示等各类信息。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校园网新闻宣传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新闻信息员应妥善保管校园网账号和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相关信息或委托他人对账户进行操作和管理。

(二)各单位、部门应及时校园网进行更新。新闻和信息置顶时间一般不可超过5个工作日。

(三)官网首页新闻排序以新闻发生时间为准。

(四)向官网首页投稿,请将文字和影像直接发送至党委宣传部邮箱(xcb@bgy.edu.cn)。文字采用WORD文档,影像附标题、图片像素不低于600*400,正文后必须注明文(影)作者姓名和来稿单位。

第四章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实行“审查审批备案”制度。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对外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邀请或接受社会媒体采访,应于3个工作日前填写《社会媒体采访审查审批备案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经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接受国外媒体和港澳台媒体采访,经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负责人和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社会媒体获准采访后,党委宣传部应与接受采访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审看采访提纲,共同议定采访方案。接受采访的对象应从学校大局出发,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向媒体介绍情况,配合党委宣传部完成采访相关事宜。采访结束后,党委宣传部应审看新闻稿件、新闻影片小样等,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跟进新闻宣传的效果。新闻稿件刊发原件或新闻影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国内新闻记者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记者证,经党委宣传部许可并在保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国外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来学校采访,须提前与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取得联系,进校时必须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经党委宣传部许可并在保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或个人以学校名义向社会新闻媒体或社会有关部门投送、推荐的新闻作品或新闻宣传材料,以及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社会新闻媒体约稿,须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发表。

第十八条各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党委宣传部许可擅自接受涉及学校内容的采访,或采访过程中擅自偏离已议定的采访方案,造成失实报道和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

第十九条为了规范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建立与社会媒体正常良好的沟通渠道,保证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条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新闻发言人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大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以及适宜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的学校重要事件和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并以“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的申报与审批。

(一)学校党委可责成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会。

(二)党委宣传部根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新闻发布会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

(二)根据发布新闻内容的性质和要求,新闻发言人可以邀请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协助或直接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背景资料,由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部门负责准备,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六章突发性事件新闻宣传管理

第二十四条 突发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新闻宣传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突发性事件和敏感问题所涉及到的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向外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突发性事件新闻宣传处置程序。

(一)发生突发性事件后,相关单位、部门在上报校领导的同时通报党委宣传部。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参与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过程,及时召集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参与会议,研究统一新闻发布口径,确定新闻通稿内容。

(二)新闻通稿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以最快的形式由学校新闻发言人或党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三)校外新闻媒体要求对学校突发性事件进行实地或电话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受理。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提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展情况,支持配合党委宣传部开展危机应对。

(四)党委宣传部应在一段时间内关注相关报道,及时对媒体报道做出反应,采取适当手段尽可能引导社会舆论。

(五)如社会媒体对学校有失实报道或负面报道,党委宣传部和有关责任单位、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实报道并制定正面宣传方案,发布正面信息,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事件新闻宣传纪律。

(一)对学校突发性事件的报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坚持正确导向,促使事态平息,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

(二)发生突发性事件后,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相关信息。凡蓄意散布言论导致新闻报道出现重大消极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未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下列校内突发性事件不进行公开报道,不接受校外媒体采访:

1.涉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人员、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同胞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2.涉及民族、宗教、人权、“**功”邪教等问题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3.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突发性非法集会、骚乱和其他**件;

4.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宜由学校对外发布信息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外媒体和港澳台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造成新闻报道失实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