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管理全院的保密工作。院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负责学院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保密办配备保密员,负责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院各单位、部门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教学系部党总支书记负责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六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院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
第七条 学院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 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院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按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二) 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请示、报告、信息;
(三) 学院下发的有涉密内容的党政文件;
(四)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重要会议需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相关的会议记录、纪要。
(五)干部任免、调配方案,干部考查、考核材料,后备干部名单等有关组织干部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六)人事档案、人员政审和调查材料等人事方面的涉密事项;
(七)违纪事件调查资料、处理报告以及反映重大问题的信访材料;
(八)安全稳定工作中仅限于内部掌握的事项和资料;
(九)不宜公开的财务数据、统计报表、财务档案等会计涉密事项;
(十)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图纸、数据报表和学院资产统计方面的涉密事项;
(十一)涉密的科研项目、技术成果及其档案资料;
(十二)外事活动的来访、出访计划,尚未公布的对外交流项目与协议。
(十三)涉密计算机和传输介质存储的信息。
(十四)启用之前的学生考试试题(卷)和标准答案;
(十五)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学院各单位、部门对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国家秘密,由承办人提出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以及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的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院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按照《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2号)确定;学院承担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项目和课题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学院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报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研究确定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学院内部事项一般参照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单位或部门 ,由单位或部门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密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机要室直接管理。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五条 密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向院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携带绝密级必须两人以上;携带密件、密品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十七条 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和清退。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八条 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密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北京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第二十条 摄制科研、生产、试验等涉密内容的声像资料,由业务部门提出摄制大纲,经保密办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摄制。摄制完成后的声像资料、图片、照片交由业务部门的资料室或专人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密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部门的要求确定,或由最初使用该密件的部门、单位确定。
第五章 科研保密
第二十二条 科研保密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科研保密工作在院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在开始立项时,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在申报成果奖时须填写密级审批结果。
第二十四条 凡需在广播、报纸、展览、出版等媒体上公开宣传报道科研成果时,须经成果所在单位和科研处同意;涉及保密的科研成果须由院保密委员会会同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主办的项目鉴定会涉及保密科研项目 (课题)的,承办单位应确定参加人员和文件资料发放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清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院人员参加院外有关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带回的有密级文件、资料,应交部门保密员登记、保管,并向保密办备案,不得据为私有。
第二十七条 承接涉密科研项目(课题)的单位,要制定专门的保密管理制度,并进行跟踪管理,参加科研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 涉外活动保密
第二十八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出国(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事先向科研处报告,到保密办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并由保密办负责保密提醒。
第三十一条 本院承办境内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单位,应负责对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必须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七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子通信机、传真机、电传机、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专用网、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
第三十五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实行单位和部门领导负责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三十八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或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进行。
第八章 涉密重点部门(部位)管理
第三十九条 我院涉密重点部门有党政办公室(外事办)、组织人事部(统战部)、保卫处、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纪检监查办公室。
第四十条 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涉密重点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涉密重点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保密办和各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保密委员会要对涉密重点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涉密重点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四十二条 涉密重点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部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结合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九章 宣传报导和会议保密
第四十三条 拟公开宣传报导、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宣传报导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五条 召开涉密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四十六条 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承办单位要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
第四十七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对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人员,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部门领导和院保密委员会报告,查无结果的,根据密件、密品的密级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理。
第五十条 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个人或单位、部门,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单位和部门,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