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大型集体活动安全运行体制,预防大型活动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确保大型集体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参加或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各系(部)、群众团体和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报告厅、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文艺演出、各种晚会、庆典。
(二)学术交流会、学术团体年会、理事会会议、各种专题报告会、民间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各种社会性考试。
(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表演。
(五)人才招聘会。
(六)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 严格控制在校园内进行产品展览会、演示会等商业盈利性活动。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院大型活动的安全主管部门。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学校保卫处承担安全保卫任务和安全责任。主办(主管)单位(部门),应提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参考《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院保卫处审查备案。保卫处对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认真审查及时做出可否或补充调整的意见。
第六条 对于各部门、系(部)及群众团体、校外单位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承担安全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二)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安全工作组,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大型活动安全预案,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明确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后的应对措施和办法。
(四)对参加大型活动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七条 各部门、系(部)及群众团体、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影响较大、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提前5天到保卫处领取《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保卫处根据《审批表》报公安机关审批或备案。
(二)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其它大型活动应由各部门、系(部)的主管领导审批后,提前3天到保卫处申请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三)校外单位在本校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经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前5天到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四)保卫处在接到举办单位的申请后,对举办活动场所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实地检查,并对活动安全方案进行审查,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对举办单位是否可以举办活动做出明确答复。
第八条 下列由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不需审批,但若需要保卫部门协助做好安全工作的,应提前3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一)根据学院决定举行的大型活动。
(二)根据学院批准的工作计划举行的大型活动。
(三)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
(四)主要由教师、职工参加的单位内部活动。
第九条 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校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举办活动的批件或证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2.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工作安排,包括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3.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4.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5.入场的查验措施。
6.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7.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条 活动举办单位必须认真制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卫方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予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大型活动,由学校保卫处派人维持治安秩序;经学院批准举办的500人以下的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卫处有权提出终止活动,主办单位及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疏散人员。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明显有违反校园文明规定等不健康内容和商业盈利活动的。
(四)超出场地规定人数的。
(五)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伤害事件的。
(六)存在治安、消防隐患无法立即消除的。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文明懂礼貌,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二)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大声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或工作人员。
(四)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或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 条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