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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201132号)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活动;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适用于校外单位租用我校场地举办的有关活动;适用于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讲座等。    

第二条 学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所开展的活动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和创新人才。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管理,根据活动的不同规模、内容和性质,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由教务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负责进行管理。其他课堂教学由各教学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管理,保证课堂教学内容与教学大纲一致,坚持正确政治导向。    

第六条 学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遵循“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审查审批备案”制度,经审查、审批,交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办。    

(一)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非学术类相关活动,须经主办单位审查,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    

(二)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学术类相关活动,须经主办单位审查,由科研处负责审批;    

(三)学生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须经学生团体所属管理单位审查,由团委负责审批;    

(四)面向本单位内部师生举办的相关活动,须经主办单位审查,由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审批。    

第七条 学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参加人数达到大型活动标准的,应执行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活动内容要严格把关,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状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并征得拟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第九条 在活动中担任报告人的人员应在政府机构、大学、科研机构或企业中担任职务(或这些单位的退休人员),且无刑事犯罪记录。同时报告人在活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    

(二)发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言论;     

(三)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宣传;    

(四)发表违反政策法规的言论;    

(五)发表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人身权和隐私权的言论;    

(六)将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作为创收手段的。    

第十条 邀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学术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中办发[2006]10号)的规定执行,须经主办单位审查,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审批后方可邀请,并在邀请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在与报告人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对活动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整理与留存工作。报告人不同意录音录像的,应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管理,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会场的秩序维护。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在现场对活动进行监督把控,如发现报告人存在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当言论的,应及时制止,努力消除影响,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和党委宣传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未经批准举办、没有按照申报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活动,严禁宣传报道。经批准举办的活动,如需进行校外宣传报道,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    

第三章 活动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要严格按照审查、审批、备案的申报流程,实行“一会一报”制度。    

第十五条 由主办单位自行审批的活动,经审查后,填写《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申报表》(见附件)。在活动举办三天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 由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团委、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的活动,经审查后,填写《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申报表》。在活动举办七天前按照第六条、第十条规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三天内将审批结果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活动举办三天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举办活动,经审查后,应及时向审批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获得同意后方可举办,过后应及时补办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本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等,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审批,并对本校参加活动的人员,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一)各院部和附属单位举办的相关活动,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二)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辅单位举办的相关活动,处长(部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学生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该团体所属管理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组织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党委宣传部、科研处、团委、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等审批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履行监督职责,与主办单位充分沟通交流,确保全校此类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举办活动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办单位及审批单位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举办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办单位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