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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党委常委班子的办学理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院党委全委会的常设机构,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党委全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案、重要措施。
       第五条  研究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制定和调整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及其措施。
       第六条  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审定党委重要会议的报告、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对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
       第八条  研究学院党政机构的设置、撤销,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研究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大额维修项目等重大问题。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院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国内外合作办学与交流的重大项目和出国(境)组团与中层以上干部出国(境)等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处理学院安全、稳定、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和重要问题,以及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十五条  研究审定院长办公会提交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非党委常委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职能部门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提出,或由主管院领导直接提出,党委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凡事先未通知党委办公室,未经主管院领导同意的议题,不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依据及参考方案和建议,并提前三天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将材料送至与会人员审阅。
       第二十一条  按照议题的先后顺序,由党委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人员的参会时间,各部门相关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委办公室。
       四、讨论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由与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进行说明,分管院领导作补充汇报,党委常委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要从学院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与会党委常委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意见不一致,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在会后进一步酝酿、沟通,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二十五条  凡应由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它形式代替。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有关单位可以在党委常委会之前召开其它类型会议研究提出供常委会讨论的意见或初步方案。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自身或配偶、直系血亲、近姻近亲的利益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按有关规定回避。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保密制度,在党委常委会的决定正式传达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经整理归纳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形成会议纪要。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党委办公室送阅会议纪要。
       五、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上级党组织或学院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需要复议的,须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委的同意,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党委常委会上通报。
       第三十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负责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对于重要决定,学院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六、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