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研究贯彻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决定的措施及需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研究制定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 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
第六条 研究学校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研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第八条 研究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研究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研究以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研究学校国内外合作办学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研究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第十四条 研究需要由学校层面决定的教职工和学生的表彰奖励及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研究决定全校重要行政工作会议召开和重大学术会议、大型活动的举办等事宜;
第十七条 听取学校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其他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校长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校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职能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或由主管校领导直接提出,党政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报校长审定。凡事先未通知党政办公室,未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的议题,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依据及参考方案和建议,并提前三天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将材料送至与会人员审阅。
议题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工作的,提出议题的部门要在会前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特别重要的事项,有关校领导要充分酝酿,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策;决策事项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先要经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存在安全稳定风险的事项,决策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涉及到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要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再提交会议决策;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按有关规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十五条 按照议题的先后顺序,由党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人员的参会时间,各部门相关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公室。
四、讨论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议会议议题时,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结果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会议成员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在会后进一步酝酿、沟通,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自身或配偶、直系血亲、近姻近亲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保密制度,在会议决定正式传达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经整理归纳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形成会议纪要。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党政办公室送阅会议纪要。
五、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对于重要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六、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2年学校印发的《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