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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保障师生身体健康,营造文明、优美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学校的教师、学生、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其他在本校学习工作的人员。临时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校控制吸烟工作坚持行政与师生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学校管理、各部门负责、个人守法、互相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控烟管理
       第四条  校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
       (一)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全部建筑物内部。
       (二)家属区内的离退休管理处、医疗中心等办公区域及小广场等健身活动区域。
       (三)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区以外的校园教学区其它区域。
       所有师生员工及临时外来人员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不得持香烟及其他烟具在禁烟区内逗留、走动。
       第五条  禁烟区内,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禁烟区;禁烟区内,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不得劝说、鼓励他人吸烟,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
       第六条  禁烟区内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禁烟区内,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的管理。
       第七条  校内商业网点严禁出售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八条  学校指定六个吸烟区并用红线圈定范围:
       1.学校东南角小广场东侧。
       2.综合楼东北角门厅外。
       3.信息学训一体楼后东北角。
       4.机电学训一体楼东侧。
       5.学校西门西侧。
       6.一号学生公寓中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控烟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
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控烟工作负责。
学校组建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对全校范围内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和巡查。
       第十条  每年五月定为控烟活动月,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后勤集团校园中心、医疗中心等职能部门要大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健康讲座等活动,普及控烟知识,使戒烟、禁烟思想深入人心,每个学生和老师都能深入了解烟草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到戒烟、禁烟的队伍中来。
       第十一条  校工会做好教师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教师规范自身行为,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远离烟草危害。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为校园内室外公共场所的控烟责任单位,负责校园道路、广场、绿地等室外场所的控烟工作。学生公寓区的室内外控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三条  医疗服务中心组织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控烟相关知识培训,为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培训至少一年一次。
       第十四条  其他各责任部门负责各自活动范围内的控烟工作。
       第四章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第十五条  控烟监督员由各部门选派,负责本部门日常控烟监督工作。学校设三支控烟巡查员队伍,分别由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处、保卫处三个部门组建,由控烟办直接领导和协调指挥。负责全校范围内的控烟巡视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戒烟、禁烟的相关知识;
       2.劝阻、制止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行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3. 维护本辖区内的禁烟标志及相关设备设施,监督校园内非法烟草制品和广告;
       4.其他维护校园内清洁无烟良好环境的职责。
       第十七条  控烟监督员要带头遵守控烟制度,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监督员应及时上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控烟巡查员负责巡查校园内控烟工作,对控烟监督员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员不履行控烟监督工作,向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行为,巡查员应及时上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可以向北京市控制吸烟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聘期三年。聘任期内,每年需参加医疗中心组织的控烟知识培训活动。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控烟工作,每年至少二次。并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控烟评比活动,开展无烟场所评选活动,对控烟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控烟工作不力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将控烟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范围,与教职工创先评优挂钩,学生的各种评优与控烟工作挂钩。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控烟巡查员责令改正,相应处罚按《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控烟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