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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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火灾防控严管严控六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0-12-13

 一、任何单位必须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力组织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建设,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处罚。地下空间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立即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跟踪督办。
三、消防中控室值班员、电气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办公、生活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拘留,并对单位进行处罚。
四、公众聚集场所内部、高层建筑外墙、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挡,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尼龙网 ( 袋)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保湿、防护等施工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对使用中存在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
五、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逐项进行实际运行测试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及消防电源存在严重故障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并从重处罚。
六、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
二○一○年十一月